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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分户、并户需知
㈠立户
1、立家庭户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一户。
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房屋产权证明、婚姻证件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2、立集体户
⑴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簿。
①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②单位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③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⑵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①经教育部、省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和技工学校;
②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③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㈡分户
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㈢并户
居民因离婚、住房调整、亲属投靠等原因家庭成员合住一处的,可向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并户手续,并注销另一方的户口簿。